设定依据
- 1.《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琼府〔2017〕47号)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(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,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,下同),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以及用能工艺简单、节能潜力小的行业(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,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由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。
2.《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暂时变通实施“五网”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》(琼工信节〔2017〕210号) 第一条在“多规合一”前提下,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所有“五网”建设项目,除依法应当报国家发改委审批,核准的项目外。暂时停止实施节能审查。第二条,对暂时停止实施节能审查的“五网”建设项目的节能管理改为备案管理,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或许可。
受理条件
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(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,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)的“五网”(水网、电网、气网、路网、光网)建设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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